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305民初346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桂林市七星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曾笑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蒋如意,广西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世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苗族,公司职员,住***。2019年9月5日,原告(甲方)通过第三人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2020年5月15日更名为广西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编号为002471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1.合同价格530000元整。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2万元整,在第一期付款时冲抵房款。购房款分贰期付清:第一期乙方在解押扣款当日支付16万元(含定金)给甲方:第二期乙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办理按揭支付37万元整。2.乙方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在取得乙方名下不动产证收件回执单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到相关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如因条件不符不能办理的,乙方需在30日内将房产未付款补齐给甲方。3.甲乙双方约定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后7日内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核税审税,完毕后7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交件,房产过户后7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4.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项如办理房产证过户、土地证过户,银行贷款手续等的,甲方给予15天宽限期,超出宽限期,逾期每天按甲方应收房款的万分之十计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5.发生争议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甲方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进行装修。合同订立后,被告通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了20000定金及付款:140000元。原告当日即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由于原告购房时办理了抵押贷教、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解押。2019年10月8日,原告结清贷款。10月31日,解押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注销。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后七日内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核税审税以及七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经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义务,亦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积极配合原告及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无故拖延拒不办理,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收到剩余房款。被告迟延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及第三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被告腾出并返还其占有的案涉房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参照同一时段同一房屋租赁价格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1000元;按照案涉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暂至2020年9月5日按照原告应收房款37万元的万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107670元。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称可分期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第三人愿意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37万元房款,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购房款2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购房余款17万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45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

四、被告***付清房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94500元后,原告***应在三日内配合将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过户至被告***指定人员的名下;

五、过户条件成就时,第三人广西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配合原告***、被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水电账户、燃气账户过户至被告***指定人员的名下;

六、前述欠款,如被告***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原告***可就房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394500元中未支付的部分,即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后收取诉讼费4550元(原告已支付至本院),由被告***承担,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秦少怀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