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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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十二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共计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得意上品(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除***、***要求扣除的丧葬费外)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共计十八万九千五百一十七元零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三十一元,由***、***负担一千四百三十一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得意上品(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用四千零二十元,由得意上品(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