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062186.69元及截止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复利、罚息44643.47元,2018年3月3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依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计算;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京南嘉园32号楼5层2单元50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