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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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款项3040万元;

二、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分别以15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自2018年1月22日、自2018年1月25日、自2018年1月26日、自2018年2月1日、自2018年4月3日起算;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5万元;

四、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质押的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学费及住宿费应收账款,依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

五、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四项受偿后不足以实现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部分,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追偿;

六、若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对于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七、驳回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71元,由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北京品今对冲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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