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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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95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