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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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熟荣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魏文光,男,1973年1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常熟市甘雨随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周运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与常熟市甘雨随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