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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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远东支行 余姚市新艾达微电机有限公司 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0321财保161号申请人: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0321财保161号申请人: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余姚市新艾达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幼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新艾达微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远东支行的存款15万元(账号:38×××07),并已提供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新艾达微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远东支行的存款15万元(账号:38×××07);二、查封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安徽虹泰磁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家武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