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一案决定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甘0502司救执3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2015年5月29日其子刘宗奇驾驶摩托车,被无证酒驾人员胡金龙驾驶的机动车撞倒,死亡,没有得到侵害人的赔偿,救助申请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胡金龙赔偿救助申请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37万余元,胡金龙未支付。保险公司赔付的一点点钱,都给孩子办了后事花费了。救助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执行到钱,现在救助申请人***有病已失去劳力,***有心脏病,家中没有劳力种地没收入,雇人种的地,痛失儿子家庭失去精神支柱,精神上很大,经济压力大,生活太困难拮据了,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20万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之子刘宗奇载严潭军驾驶的摩托车,被胡金龙无证酒驾机动车撞倒,刘宗奇与严潭军当场死亡,胡金龙逃逸路上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翻车,弃车逃离。胡金龙投案后,该交通事故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州城区交警大队2015年6月11日作出天公交城发认字[2015]第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胡金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宗奇、严潭军无责任。2015年9月29日,胡金龙被本院(2015)天秦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判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决胡金龙、强天宇、天水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9560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车主赔偿的外,再给***、***赔付373560元。2016年3月24日救助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三被告均无财产供执行,执行案件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甘0502执2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夫妇是农户,靠务农为生,再无其他经济来源和固定收入,其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家中丧失劳力,案件审理中获得保险赔偿等6.6万元,案件执行中未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助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儿子死亡,家庭劳动力和劳动收入减少,各项损失未能获得赔偿,其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申请救助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量化测算,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一次性司法救助金145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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