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
类型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负责人:周思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14083.67元,尚余债权额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83.67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故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19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孟明轩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于忠鼎书记员周根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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