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负责人:周思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陈娜娜(系***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胡佳佳(系***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郭鸿鹤(系***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鸿鹤、***、胡佳佳、***、陈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22320元,尚余债权额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32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故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2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孟明轩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于忠鼎书记员周根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