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曹根连,男,1976年11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供电公司职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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