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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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曹根连,男,1976年11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供电公司职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