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H8**号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9000元、鉴定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0537.2元,以上合计91337.2元,抵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仍需向原告***赔偿81337.2元,其中支付给原告***22025.97元,支付给被告徐永红59311.2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H8**号车辆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931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2700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以上合计72631.2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被告徐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