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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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岩王村二组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1900元; 二、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岩王村村民委员会在其代管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岩王村二组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岩王村二组承担(原告已预交174元,履行判决时被告支付原告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