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贵州永禾兴建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2726财保12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贵州永禾兴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W1J59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西路峰会国际A栋20层6号。法定代表人:林建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581L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9-8号。法定代表人:曹海波。被申请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5QY56J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1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荣。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四川省泸县人,现住独山县。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黔2726财保4号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其自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7万元予以解除。保全费5000.00元,由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岑春祥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胜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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