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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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942.68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0,000.00元(已赔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元、残疾赔偿金98,000.00元,其中40,000.00元已赔付);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290,942.68元(包括:剩余医疗费193,204.56元、剩余残疾赔偿金34,75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交通费2,500.00元、护理费19,431.60元、误工费26,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116.64元、住宿费696.00元、复印费126.80元、鉴定费3,300.00元、律师代理费13,000.00元,共计415,632.40元的70%,即290,942.68元);上述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中,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47,671.3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3.45元,由原告***负担1,463.4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3,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