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宇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宇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耿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慈爱,公司经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062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北宇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55195元。本院已决定对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慈爱拘留十五日,已将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