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宇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宇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耿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慈爱,公司经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062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远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栗县赤山镇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赣(2017)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962号(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40001和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60001)赣(2017)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号(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040003、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1××0040002、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16××040001、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030001、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1××0020001、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1××010001不动产单元号为××、不动产单元号为3603220××0050001)房屋(以1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限被执行人在查封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对该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者变卖。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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