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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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执保1010号申请人: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执保1010号申请人: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晓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英,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爱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欧博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36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成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15×××61)。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