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504民初166号原告:王小彬,男,汉族,19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504民初166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远,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正华。原告***与被告***、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本院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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