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504民初166号原告:王小彬,男,汉族,19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504民初166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远,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正华。原告***与被告***、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本院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