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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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信用卡本金11100元,利息2853.44元,违约金563.8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止,之后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