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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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4财保2号申请人: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4财保2号申请人: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肖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豪琴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329627.00元。申请人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成都锐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的请求。查封限额329627.00元。审判员 杨 刚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