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172号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172号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唐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沈鑫,职务不详。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雯涔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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