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515号原告:潘封丽,女,1980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515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珩,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建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秋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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