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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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宏亚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16执4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长生,男1961年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16执4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四川宏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关于***与***、***、四川宏亚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5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财产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鲜贵武书记员 曾 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