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504执保1126号申请人:彭启五,男,汉族,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504执保1126号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申请人: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徐通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号车辆。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继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