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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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五千六百五十万零一百七十三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四百三十八万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算;以七百九十万零一千五百四十七元五角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算;以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算;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算;以四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算; 以三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起算;以四百七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算;以七百四十九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算;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算;以七百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算;以八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算;以一百九十三万四千一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算;前述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五千六百五十万零一百七十三元五角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五万六千五百元一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六万二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