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作为担保财产担保人邢灿义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8幢2-3001(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芙蓉路1号院35号楼无(不动产权证号:201900072021)、担保人杨亚琼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2幢2-701(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担保人杨吉锁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和西街9号7幢1-1301(不动产权证号:201900035789)、担保人范惠卿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3幢1-1903(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1幢1121(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担保人潘肖肖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2幢1-20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37947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