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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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伤所致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60,441.48元(已扣除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伤所致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5,706.27元,该款支付给原告***28,706.27元,支付给被告***7,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已垫付,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条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