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富旺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455.98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556.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8.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5.72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担5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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