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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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 武警江西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52571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60357.55元,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项判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7元,减半收取为4943.5元,原告***垫付的鉴定费5200元,原告***垫付的拖车费、停车费49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垫付的鉴定费2380元,共计17471.5元,由原告***负担559.5元,由被告***、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5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承担2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