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民初294号原告(案外人):西藏易盛机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民初294号原告(案外人):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案外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与***系夫妻关系。被告(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文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西藏易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边晓燕审判员 苗繁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雯书记员 付悦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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