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0702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78837792N。法定代表人:李其祥。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民终4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华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80268.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尚未执行到位执行1580268.6元及逾期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徐章平审判员  郭振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浩敏书记员郑龙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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