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34606.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婷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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