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的存款19699.24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19699.2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