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财保299号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财保299号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浩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台州黄岩支行的存款32万元(账号:3300166***、33001662200050008084),并已提供刘蓉蓉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商业用房一处(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台州黄岩支行的存款32万元(账号:3300166***、33001662200050008084);二、查封刘蓉蓉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商业用房一处(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刘蓉蓉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家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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