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市恒新包装有限公司
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621民初4106号原告:淮北市恒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长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关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市恒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包装公司)与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绅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新包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绅服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新包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海绅服饰公司支付货款49,669.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起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0年年底,恒新包装公司与海绅服饰公司之间一直保持多年的供销业务(未签订书面供销合同)。由恒新包装公司根据海绅服饰公司生产需要向其不定期供应包装用纸箱,供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货款结算实行滚动结算。2018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8年11月30日,海绅服饰公司仍拖欠恒新包装公司49,669.8元。对上述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恒新包装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恒新包装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恒新包装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海绅服饰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双方均是本案适格主体;2.企业对账函,证明海绅服饰公司欠恒新包装公司货款49669.8的事实。被告海绅服饰公司未举证。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恒新包装公司所举证据1-2能够印证海绅服饰公司欠其货款49,669.8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自2010年年底,恒新包装公司与海绅服饰公司之间一直保持多年的供销业务(未签订书面供销合同)。由恒新包装公司根据海绅服饰公司生产需要向其不定期供应包装用纸箱,供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货款结算实行滚动结算。2018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8年11月30日,海绅公司仍拖欠恒新包装公司49,669.8元。经恒新包装公司多次催要,海绅服饰公司拖欠至今。另查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民初3030民事判决书,证明海绅服饰公司因无法直接送达而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海绅服饰公司购买恒新包装公司设备,并进行结算,因此能够认定恒新包装公司与海绅服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海绅服饰公司在企业对账函中已经对欠货款49,669.8元事实予以认可,故恒新包装公司要求海绅服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9,66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虽然恒新包装公司与海绅服饰公司未对是否支付欠款利息未进行约定,但海绅服饰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恒新包装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以利息的形式对恒新包装公司作为一定补偿合情、合法,因此对恒新包装公司要求海绅服饰公司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将依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海绅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述欠款的认可以及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市恒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9,669.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9,66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陈良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戚肖雯书 记 员  张馨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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