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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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621民初4115号原告:淮北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关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无人接收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已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陈良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戚肖雯书 记 员 高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