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0621民初4443号之二申请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传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何占颂,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债权1018万元。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0621民初4443号之一民事裁定,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1018万元,期限为12个月。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101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1018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作礼审 判 员  张陈良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戚肖雯书 记 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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