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恢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禽业协会,住***。法定代表人:***,该协会会长。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诉前保全已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濉溪县××路××××交叉口××××二楼××号、××号、××号、××号四个商铺,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分别为30.71平方米、31.8平方米、31.8平方米、43.21平方米,依法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58423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述房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愿意以流拍价1188000元接收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濉溪县××路××××交叉口××二楼××号、2034号、××号、××号四个商铺,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作价11880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时转移。二、下欠债务,被执行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禽业协会、***应当继续清偿。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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