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621民初4549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永,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北市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市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陈良人民陪审员 郜洪先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馨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