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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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 苏州米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621民初723号原告:苏州米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江兴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娟,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段正清。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苏州米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米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濉溪县南坪杨洪斌化肥门市部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米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米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