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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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 |
类型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民特2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民特2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挨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訾丹,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占奎,住***。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占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一、鄂仲字(2018)第006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至今未全额付款,给申请人盛泰公司造成损失,王占奎无权要求交房,仲裁委的裁决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利益,应当撤销;二、鄂仲字(2018)第0060号裁决书裁决的事项超出合同双方仲裁协议的范围。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鄂仲字(2018)第0060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合同编号为2012-000052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交付。二、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70921.94元。三、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支付按揭贷款5200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84397元。四、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那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204553元。五、驳回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要求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所造成的投资损失45.44万元的仲裁请求。六、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在收到本裁决后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房款331688元。七、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承担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21979.96元(暂算至2018年3月20日)的仲裁反请求。八、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王占奎承担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171735.72元(暂算至2018年3月20日)的仲裁反请求。上述第二、三、四项给付义务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贵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另查明,2012年7月19日,申请人盛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占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2-000052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王占奎向申请人盛泰公司购买房屋位于鄂托克前旗玛拉迪西街12-1-115的商业用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42.12平方米,总价款为1051688元。之后,被申请人王占奎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一手商业用房贷款,贷款总额为520000元。目前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交接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人盛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占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盛泰公司认为仲裁委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畴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盛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占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提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据此进行仲裁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申请人盛泰公司认为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此申请人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军负担。审判长 边 晓 燕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苗 繁 盛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雯书记员 旗 香 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