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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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捷乐得别克特-乌苏街×幢×号门面房一套,查封价值36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卓然名下位于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拓乐海-准噶尔路×幢×号商品房一套,查封价值3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