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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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特克斯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7民初1287号 原告:特克斯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司雪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14日,汉族,特克斯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特克斯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特克斯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娜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莉 书记员节瑶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