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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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621民初5752号原告: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被告:安徽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德伟。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