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2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宽远,男,1976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2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淮北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62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淮北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皖F×××××号长城牌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F×××××号长安牌、皖F×××××号五菱牌、皖F×××××号五菱牌、皖F×××××号五菱牌、皖F×××××号东风牌车辆,期限均为两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濉溪县老城后大街××号(不动产权证号: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位于濉溪县××路北侧龙××山路东侧,恒大名都6#1706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作出对上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伟执行员 杨 君执行员 杨欢庆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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