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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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5130号 禹苏福、禹芳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禹苏福、禹芳芳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禹苏福、禹芳芳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