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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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7577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石尚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石尚林缴纳罚金四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石尚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