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16民初3397号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16民初3397号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姚军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搜车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搜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搜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大搜车公司与***之间的《融资租赁协议》;2.***向大搜车公司支付车辆尾款、租金、违约金及违章处理费用87440.13元。诉讼中,大搜车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标的车辆”;并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赔偿大搜车公司损失共计27923元(包含未付租金15282元、违约金7641元、违章预授权保证金5000元)”。庭审中,大搜车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大搜车公司与***于2017年5月31日采用“e签宝”签订了电子合同《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大搜车公司承租车牌号为川A×××××、车架号为LGBP12E09HY325X的日产牌小轿车,租赁期限为12个月,提车首付租金12500元,融资租赁期限内每月租金1698元,协议约定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为大搜车成都分公司,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4800元的价格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或者续租案涉车辆,或者在租期届满时结清所有费用后将案涉车辆归还出租人(大搜公司成都分公司)。协议签订后,大搜车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购置了案涉车辆,投保了第一年租赁期间的交强险及商业保险。2017年7月3日,大搜车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并经过验收合格。***取得车辆后,未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长期拖欠租金,截至2019年8月,***仅支付了3个月租金,仍有9个月租金尚未支付,也未归还车辆。根据协议第1.4条“租赁期限12个月”及第8.1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月付租金则视为乙方逾期,乙方逾期后需自应付月付租金次日起,每天应以逾期月付租金总额的0.5%,向甲方(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付清全部月付租金之日止”,大搜车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计算调低至每日0.06%。协议第6.1.5条约定,***最晚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当日将标的车辆开回原提车城市的甲方指定点,以便双方进行对应的交接工作。综上,***长期拖欠租金、拒绝返还车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大搜车公司的合法权利。大搜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大搜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e签宝电子合同验证报告(融资租赁协议)、e签宝电子合同验证报告(提车确认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及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提取过程公证书、承租人支付租金详情及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提取过程公证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就本案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5月31日,***作为乙方(承租人)通过电子方式与甲方(出租人)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约定:鉴于乙方有机动驾驶证(下称驾照)且驾照状态正常。为满足日常代步需求,乙方有意愿向甲方承租机动车一辆,甲方亦同意依据乙方的指令采购指定车型机动车(下称标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基于上述,双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标的车辆的租赁标的车辆车型为2015款阳光1.5XECVT舒适版,租赁期限12个月,租赁期限起算于标的车辆交付日之次日或甲方向乙方发出提出通知之日起第4日,二者以孰早者为准。第二条标的车辆的所有权标的车辆由甲方依据乙方指令完成采购,以甲方名义与乙方指定出卖方签署机动车买卖协议并实际支付车辆价款;乙方在约定范围内享有标的车辆的使用权,乙方确认标的车辆的所有权无争议的归甲方所有。第三条首付租金及月付租金基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车辆准备及相关服务,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向甲方支付首付租金12500元,首付租金支付方式为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POS机刷卡支付或直接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鉴于首付租金对应服务内容甲方需实时完成,因此首付租金支付完成后本协议方可生效,且首付租金一旦支付概不退还。月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为作为乙方为获得标的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对价,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支付月租金1698元,不包括乙方使用标的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使用行为产生的费用。第一个月的月付租金支付日同租赁期限起算日,每月该日为当月月付租金交付日,当月没有对应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月付租金交付日期。第四条标的车辆的验收与交付甲方完成标的车辆上牌事宜后即可通知乙方于指定地点接收标的车辆,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下称第三方)执行车辆交付事项。乙方应于甲方或第三方发出的提车通知之当日起的4日内,在甲方或第三方协助下就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验收。乙方一经签署相关交接文件即视为甲方已经合格的交付了标的车辆;或者,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接收标的车辆、签署交接文件的,亦视为甲方已经合格的交付了标的车辆,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和月付租金的起算,且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的交付行为,就未能实际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能于上述约定期限内,接收标的车辆的,甲方将免费代为保管7个工作日。之后甲方有权将标的车辆放置任何合法场所,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每月月付租金内一并收取。乙方对前述车辆代管费用、承担与支付方式均无异议。第五条标的车辆的使用和维护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使用标的车辆。租赁期间,乙方就标的车辆发生违章事项的,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章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交管部门自行处理完毕。第六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标的车辆的处理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标的车辆尾款并完成约定的手续后,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即归属乙方,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最晚于租赁期限届满当日将标的车辆开回原提车城市的甲方指定点,以便双方进行对应的交接工作。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能支付标的车辆尾款并取得标的车辆所有权的,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结清约定的费用后将标的车辆归还甲方,同时本协议终止。租赁期满,乙方自愿放弃获得标的车辆所有权的,应最晚于租赁期限届满当日,将标的车辆开回原提车城市的甲方指定点,结清下列费用后将标的车辆归还甲方:……乙方已处理完成标的车辆所有交通违章记录,且应缴罚金都已结清,还车时甲方刷取乙方信用卡预授权5000元,用于乙方未缴罚金(如有)的缴纳;甲方在1个月后解除剩余款项的预授权。第八条违约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月付租金则视同乙方逾期。乙方逾期后需自应付月付租金次日起,每天应以逾期月付租金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付清全部月付租金之日止。此外,乙方累计逾期期数超过一期(含)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回标的车辆。乙方同意并认可在租赁期内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况的,或月付租金、违约金及本协议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出现逾期支付(未按约定日期完成应付金额支付的,均视为逾期支付)情形下,甲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专业催收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收回标的车辆,待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成所有待支付款项(包含且不限于月付租金、违约金、服务费等)后,由甲方视情形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案进行相关处理,乙方应配合。如乙方最终未能与甲方达成如下方案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第十一条其他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于乙方支付首付租金当日生效。本协议将以专业的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机构颁发数字证书完成签署,数字证书的调取将通过手机短信(指定手机号码以页首载明为准)验证的形式完成,双方确认以该形式完成签署的协议享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并在明确知悉相关操作要求后同意使用电子签约形式完成文件签署,任何一方均不得以签约形式为由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并主张权利等。协议签订后,***于2017年6月1日向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首付租金12500元。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收到首付租金的当日购买东风汽车2015款阳光1.5XECVT舒适版汽车一辆,并于2017年7月3日登记车牌号为川A×××××,并按约定为该车购买了第一年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7月3日,***在提车确认单上完成电子签名,提车确认单上记载本次交车服务针对车牌为川A×××××车辆,并记载“资料确认:车辆行驶证原件、交强险保单原件、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钥匙一把、环保标等。客户在线签订本确认单,即视同客户已收到以上全部资料。本人已完成对交付车辆的检验,车辆符合接收标准”。***承租车辆后,分别于2017年7月7日、8月4日、9月4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723.47元、第二期租金1698元、第三期租金1698元。此后,***便再未支付后续月付租金。合同到期后,***未归还案涉标的车辆。另查明,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协议、提车确认单出具《e签宝电子合同验证报告》,确认上述协议、提车确认单自***应用电子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再查明,大搜车公司对标的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提取过程、承租人支付租金详情及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提取过程进行了公证,并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本院认为,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通过电子方式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依约采购标的车辆,并将车辆交付给***使用,***未按约及时支付租金,到期后未及时归还车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搜车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大搜车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故大搜车公司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本案争议焦点为:大搜车公司主张***返还标的车辆并赔偿损失27923元(未付租金15282元、违约金7641元、违章预授权保证金5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认为:首先,关于***是否应返还标的车辆的问题,因《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起算于标的车辆交付日之次日,而***于2017年7月3日确认提车,故本案租赁期限起算日为2017年7月4日,同时,《融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故租赁期限已届满的,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第六条“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标的车辆尾款并完成约定的手续后,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即归属乙方,同时本协议终止。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能支付标的车辆尾款并取得标的车辆所有权的,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结清约定的费用后将标的车辆归还甲方,同时本协议终止”的约定,故大搜车公司主张***返还租赁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是否应支付租金15282元的问题,因在案证据显示***仅支付了3期租金,尚有9期未支付,故大搜车公司要求***支付该9个月租金15282元(1698元/月×9个月)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是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7641元的问题,因***仅支付3期租金后便再未支付后续租金,而《融资租赁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月付租金则视同乙方逾期。乙方逾期后需自应付月付租金次日起,每天应以逾期月付租金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付清全部月付租金之日止”,故大搜车公司主张***支付逾期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现大搜车公司自愿按每日0.06%标准计算且仅主张7641元,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第四,关于***是否应支付违章预授权保证金5000元的问题,虽然《融资租赁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已处理完成标的车辆所有交通违章记录,且应缴罚金都已结清;还车时甲方刷取乙方信用卡预授权5000元,用于乙方未缴罚金(如有)的缴纳”,但大搜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使用案涉车辆时存在违章行为,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大搜车公司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车牌为川A×××××、车架号为LGBP12E09HY325X的汽车一辆;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5282元、违约金7641元,共计22923元;三、驳回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红斌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人民陪审员  何锡超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郑志燕书 记 员  王蓓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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