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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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621民初5087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秦庆华。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邦前。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